《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凤凰房产芜湖站 2017-06-10 1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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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月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1类)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芜湖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较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分五年等额拨付。

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聚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精心构筑人才高地”的部署要求,学习先进发达地区人才发展经验,芜湖市制定了关于《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政策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过程 《管理办法》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起草。为更好地借鉴全国先发地区的经验,按照市主要领导2月8日率队赴合肥考察学习时提出的工作要求,充分借鉴外地人才工作的先进做法,研究完善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措施和办法,同时还有针对性地研究吸收青岛、绍兴、湛江、肇庆等地的人才公寓政策。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多次过问,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意见。随后,又分别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考虑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政策,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最近,市委、市政府再次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住房保障,解决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为此,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扎实推动人才安居工程,让人才引得来、留得住、能安居。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20条内容。明确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定义、类型、入住对象和部门职责,涵盖了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优惠政策、分配管理、产权和使用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在第七条中,提出人才公寓房源筹集主要采取政府采购、单位自建、公租房改建等几种方式。实际房源筹集工作中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购买与利用公租房、安置房等存量资产几种方式进行最优组合。

在第九条和十条中,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分五年等额拨付。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1类)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较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分五年等额拨付。在补贴力度上大于原有人才政策。

在第六条中,对新引进的来本市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对来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租住公租房和享受租房补贴,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租赁社会房源享受生活补贴不予重复享受。体现了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全面覆盖。

在第十四条中,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在第十九条中,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人才公寓实施政策,负责采购、管理、服务等工作。人才公寓应做到标识明显,配齐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

芜湖市人社局

2017年6月7日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大家都比较关心的方面,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是指按一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2.人才公寓如何选址?

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并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3.享受人才公寓要符合哪些条件?

对新引进的来本市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

对来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租住公租房和享受租房补贴,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租赁社会房源享受生活补贴不予重复享受。

人才分为国内外拔尖人才(A层次)、领军人才(B层次)、高端人才(C层次)、其他人才(D层次)等四个层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面积标准。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4.人才能享受哪些补贴?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分五年等额拨付。

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1类)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较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分五年等额拨付。

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每月租金的80%补贴。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社会房源的,不享受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时,可享受较高30万元(夫妻双方较高50万元)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惠居公司组合贷款。

5.人才公寓能上市交易吗?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附:《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排名前列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一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按照“市级规范组织、县区各负其责、政策精准扶持、提供优良服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人社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资金。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并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来本市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人才类别见附件1),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对来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租住公租房和享受租房补贴,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购买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租赁社会房源享受生活补贴不予重复享受。

第七条:人才公寓房源筹集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采购。选择人才相对聚集、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政府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人才住房;对于无法在市场采购合适房源的情况下,也可根据人才需求,在土地出让时带“人才公寓”条件挂牌,订单式采购。

(二)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引进人才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经批准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三)公租房改建。利用公共租赁房、安置房等存量资产,通过合理改造,确定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四)引进人才自主购买商品房。

第八条:人才分为国内外拔尖人才(A层次)、领军人才(B层次)、高端人才(C层次)、其他人才(D层次)等四个层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面积标准(标准见附件1)。对本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分五年等额拨付。

第十条: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1类)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较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分五年等额拨付。

第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每月租金的80%补贴。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社会房源的,不享受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时,可享受较高30万元(夫妻双方较高50万元)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惠居公司组合贷款。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见附件2。

第十四条: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办理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芜湖或不在芜湖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售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人才公寓实施政策,负责采购、管理、服务等工作。人才公寓应做到标识明显,配齐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年度综合考核。涉及人才公寓补贴支出,除已经明确负担比例以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7年度起施行。

附件:

1.芜湖市人才分类及相应人才公寓面积标准

2.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

附件1:

附件2

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 

1.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售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人才认定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复审。

县区人社部门依托“智慧城市”、大数据、信息化系统,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4.排列顺序。

县区人社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的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顺序。

5.配前公示。

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县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6.公开选房。

县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7.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房源持有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8.县区人社部门将签约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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