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土地利用活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芜湖日报 2018-07-16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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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的《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记者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的《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据介绍,此次新规设置了诸多刚性约束“高压线”,在规划实施方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城乡建设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在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规划调整的方式将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调整为城镇用地,生态用地原则上应调整为城市景观绿地。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鼓励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允许按照规划调整方式将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空间腾退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用地或生态用地。

与此同时,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在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移民迁出区,通过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因实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扶贫、避灾移民搬迁等涉及的允许建设区地块的土地整治项目,且地块所在区域的主导用途为一般农地区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可以按规调整规划,将允许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或生态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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